北京:单位不为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较高罚5万
住房公积金,即五险一金中的“一金”,是在职职工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。如果单位不遵守公积金管理条例,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,怎么办?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《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》中,明确此种行为较高可罚5万元。
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,为进一步促进依行政,规范行政执行为,加大对违单位的处罚力度,督促单位依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,特结合执工作实际,按照律规,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。
通知主要对以下三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予以明确:
1、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。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名列前茅款规定,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。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当未建缴存登记职工人数超过30人时,就将被处以较高5万元罚款。
2、单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但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,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在具体处罚基准上,当未建开设账户职工人数超过4人时,按照规定,就将被处以4万元或5万元的罚款。
3、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、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、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,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此外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强调,若单位违反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》已被处罚,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行为的,管理中心将按照较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。